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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章程公告
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经协会执委会研究,会员大会通过,现修改为: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提名,执委会研究,理事会通过,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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