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八届公共关系协会
关于开展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的评选表彰办法
为弘扬先进,鼓舞士气,推动上海市公共关系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本会决定,自2015年起,开展会员(单位)年度评选表彰工作。
为使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范围
本会全体会员(单位)
二、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信自律。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信誉。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为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建设和公关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市级荣誉的。
2、全力支持本协会工作,为协会活动开展提供人、财、物等支持,作出突出贡献的;积极参加、主动承办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全年出席率在80%以上的;积极为协会工作进言献策,推进协会发展,获得明显成效的。
三、评选方式
自荐和推荐相结合,以自荐为主。各会员(单位)年初应把参加评选表彰活动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使创优工作贯穿全年。10月底前,填写《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表彰先进推荐(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本协会执委会审核材料,提出建议名单,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本协会会长审核批准。
五、表彰形式
在每年底会员大会上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上海市第八届公共关系协会
201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