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2022年2月23日第九届会员大会第一次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Shanghai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SPR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从事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推广和实践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小组、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联络、团结、协调各种公共关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或团体;开展公共关系业务,促进上述各种组织与社会及公众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有效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协会和行业自律,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及公共关系事业发展发挥服务作用;推进上海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联络长三角地区公共关系事业;推进与港、澳、台公共关系事业的交流合作,主动服务民间外交和公共外交;努力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扩大开放、深化改革,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增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定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决策,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和办公地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
(一) 制定公共关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有关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组织管理和自律,开展公共关系从业人员职业上岗资格培训工作,监督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准;
(二) 开展公共关系发展战略研究,推进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总结交流经验,针对发展中的合理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促进社会监督和社会协商;
(三) 开展多层次的调研活动,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为会员单位和其他公共关系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搭建相互交流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媒体沟通交流的平台;
(四) 组织公共关系理论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公共关系人才及出版相关书刊;
(五) 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为公共关系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各类公共关系交流活动,传播中国故事、上海故事;加强国际间业务交流合作,组织相关业务教育培训;其他按法规经批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 单位会员为在沪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派出的代表;
(五) 个人会员为关注热爱公共关系事业,个人素质良好,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本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核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单位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个人会员经批准可免交会费;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卡。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权益,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该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组成: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在单位会员中推选若干对本会贡献较大,更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并坚持缴纳会费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理事单位。该单位负责人为协会理事,负责人调离,由单位会员新任负责人接替。该单位联系人为理事单位代表,联系人调动,亦由该单位更换新的联系人。
其次,本会推选若干长期参与协会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以及在个人会员中推选若干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并坚持缴纳会费的个人为理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团、院校等非经营性单位和媒体方面的有关人员和聘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到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根据本会综合性、跨行业的特点,为有利于开展工作,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若干名富有公共关系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人士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1、3、8 项职权,并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会长会议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所决定的事项,负责协会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工作积极,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会长提名,执委会研究,理事会通过,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召集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商讨和部署协会工作;
(三)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
(四)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拟订办事机构管理制度;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该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团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会员大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 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注销登记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社会公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 23日第九届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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